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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我们试图通过本书的翻译,把西方当代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的最新成果介绍给读者。
区别于以往,2013年网络言论治理呈现出了一个新的特征:它的各部分内容都与公共言论具有密切的关系。基于公民监督官员的权利,诽谤官员案件必须在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被宪法化,以限制其刑事化程度。
(4]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或非建议的、纯粹个人疑问或主张之意义上的申诉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规定……刑法第246条将名誉权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纠缠在一起加以保护,对公民行使监督权无疑有打压之虞。首先,它并不是由焦点事件诱发,而是以公安部的专项行动为开端,以官方媒体的宣传为引导。随后,多位网络知名人士被刑事拘留或被捕。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普通公民和官员在法律上都被看做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文章指出在意识形态领域,领导干部要带头和不良言论作斗争,敢于亮剑。[29]互联网的发展为探索转型道路的中国塑造了公共言论平台。同年11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合署办公。
3.党委审批案件,才能保证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党委审批案件导致刑事审判"表演化"。57.陆南泉:《六十年后再评斯大林》,《经济观察报》2013年3月11日第48版。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刘少奇也讲得非常清楚:"苏联是我们的模范,是我们的先生,苏联走过的道路,就是我们现在和将来所要走的道路。41.申欣旺:《刘志军羁押细节》,《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第22期。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於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作为中央在政法口的职能部门。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必须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立案要向党委请示,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协调。"曾任中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凤林认为:"要想使社会主义焕发生机与活力,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去苏联化',抛弃这一模式。
(3)从诉讼心理看,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作为追诉者在心理上有主动、积极的倾向性,而作为监督者则应保持中立,超然于控、辩、审三方之上,二者心理上的矛盾难以协调。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同时还忽略了当事人主要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从原来只强调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蔓延到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但是,这种党内讨论,绝不意味着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直接审批案件。注释: 1.《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372页。
200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71.谢鹏程、任文:《苏联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河北法学》2010年第7期。
1998-2002年,全国法院判处罪犯2742133人,其中无罪17870人,年均3574人,年均0.65%,而2003年以后,判决无罪案件比例不断下降(见附表)。参见《政法部门需要彻底的整顿》,《人民日报》1957年12月20日。而权力监督则是单向的,是权力的所有者、委托者对权力的受托者的一种控制,后者对前者没有反向的牵制权、控制权。48.蒋德海:《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不应混同》,《检察日报》2008年4月4日第3版。199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要求,"政法委员会恢复以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在这一背景下,1988年5月,中央一级取消了政法委员会。
所谓监督就是上对下的观察、指导和控制。同时赋予审判机关同等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能,最终实现检、法两个国家机关司法权力的有效制衡。
参见程维荣:《走向法治时代--从"文革结束到中共"十六召开"》,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该宪法典采用西方国家通行的"三权分立"模式来构建国家权力,实行联邦制,俄罗斯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这主要体现在:(1)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苏维埃法律把被告人的口供看作是证据的特别种类。
不可否认的是:"建国初期,我国对苏联的检察权进行了'全盘'借鉴,至今苏联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依然十分深远。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199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1条规定:"坚持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15.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1960年10月21日,中央政法小组递交了将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的报告。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党委要领导、要监督、要支持。
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正式意见,经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签批,印发各有关政法部门党委(党组)贯彻执行。在当时,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实质就是"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就是加强党的直接管理。
"早在1948年"九月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就肯定地指出:"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分立等。72.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而"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二)改革检法关系,强化检法制约功能 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典》。"从这一思路出发,他要求地方公检法以后向上级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经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的。要案初查,需要接触被查对象或者进行必要调查前,要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立案要向党委请示。
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曾说的:我是党的人,怎么能够请律师同党对抗?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2012年12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他主动放弃了这一法定权利,并表示"无论生死,都不上诉。事发当晚,斯大林亲自指示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各加盟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决议》,规定:有关人民的敌人反革命的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超过10天。
……中国正处于从苏联模式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转变过程中,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抛弃苏联模式的彻底程度,取决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的创新。(4)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等等。
"上述规定的矛盾表现在:(1)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权由原来的"同步监督"变为"事后监督"。"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启动,我们理应对前15年司法改革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刻反思。